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无业。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23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号毛某某家中,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同在毛某某家吃饭喝酒的被害人泥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打了泥某某脸部一拳,被制止后刘某某回家。后刘某某从自家南屋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并藏在毛某某家门口西侧,待泥某某和赵某某走出毛某某家门后,刘某某用菜刀先后朝赵某某、泥某某两人头部各砍一刀,致赵某某、泥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泥某某、赵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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