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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喝酒后在长沙市**区***KTV内上厕所时,趁酒劲摸了一下途经的被害人刘某乙臀部,被害人刘某乙及家属找至刘某甲所在的KTV包厢理论,被告人刘某甲恼羞成怒,持空啤酒瓶欲砸刘某乙,却将前来劝架的刘某乙的姑姑即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砸伤,刘某乙方离开包厢后,被告人刘某甲又追打至包厢外,在KTV过道内,被告人刘某甲持空啤酒瓶将刘某乙母亲即被害人刘某丙头部砸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和刘某丙的伤情均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6月19日

附项: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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