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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伙同他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西大附中”)附近,强行索要学生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北碚区西大附中门口,强行索要被害人王某某(2006年出生)等学生人民币50元。

2.2019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北碚区文星湾桥下附近,强行索要被害人黄某某(2004年出生)人民币50元。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北碚区西大附中门口,强行索要黄某某人民币20元。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联系后,在北碚区月亮田路口,强行索要黄某某人民币70元。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北碚区文星湾桥下附近,强行索要被害人陈某某(2006年出生)OPPO A9X手机一部。

以上作案所获得赃款被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挥霍殆尽,手机被民警查获后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7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赃物OPPO A9X手机价值人民币1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手机发票、价格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红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19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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