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乳名某友,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小区;2013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下半年,被害人赵某某先后多次向***公司高息借款共计6万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周某甲(已判刑)安排、指使周某乙(已判刑)、鄢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多次采取言语逼问、跟守、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向赵某某催款索债。其中,2016年12月的一天,周某乙、鄢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到赵某某家收账,鄢某某、刘某某等人强行在赵某某妻子席某某经营的水果店收取营业款数十元,离开时,鄢某某等人还拿走赵某某家水果店内的水果若干。
2.2014年至2015年,被害人邵某某两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8万元,后因邵某某无力承担高额借款利息,周某甲安排、指使周某乙、鄢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多次到其工作单位石阡县**医院采取言语逼问、跟守、强占财物等方式向邵某某催款收账。其中,2016年底的一天,鄢某某、周某乙、刘某某到石阡县**医院**科邵某某办公室采取坐守、滋扰的方式向邵某某催款收账,直到邵某某承诺在一周内到***公司还钱后,鄢某某、刘某某等人才离开。
3.2015年至2016年,赵某某通过被害人吴某某担保在***公司先后两次高息借款共计7万元。2017年1月以来,周某甲安排周某乙、鄢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吴某某、李某某夫妇家中采取言语逼问、滋扰等方式索债。其中,2017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乙、鄢某某、刘某某到吴某某家中逼问吴某某夫妇还款,蹲守数小时无果后,周某乙等人强行将李某某配戴的戒指、项链拿走,次日吴某某以3000元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鄢某某、周某乙、赵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蹲守、上门滋扰、强行索要财物等方式催讨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燕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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