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5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本县**镇**小区(廉租房)**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29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因维修村组公路与同组村民詹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10余户发生矛盾。同年8月8日,刘某甲雇佣车辆运输萝卜被詹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阻拦,经火烧坪派出所民警调解,当天运输萝卜车辆得以通行。8月12日,**乡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就此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故未达成协议。8月14日,刘某甲再次雇佣车辆运输萝卜时,被罗某某、詹某某等人阻拦,刘某甲遂放弃出售田里剩余的萝卜,并声称其萝卜损失达13万元,系**乡人民政府未给其解决矛盾造成的,要求乡政府予以赔偿,自此长期上访。
2016年9月18日至10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之妻黄某某以信访问题未得到解决为由,在**乡人民政府乡长王某某办公室内静坐、留宿,不听劝阻,滞留时间长达21天。因此被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于2016年10月8日送宜昌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完毕后,黄某某声称其被派出所、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打伤,腿不能行走。同年10月17日,刘某甲便逼迫**乡人民政府将黄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80天。
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与黄某某去北京上访,被接访干部接回后,逼使**乡人民政府将黄某某送县人民医院住院,从3月3日入院至2018年2月9日,黄某某赖在医院不出。这期间,刘某甲随意辱骂医务人员、黄某某以拉大小便的方式损毁病房被褥10余床,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乡人民政府被迫垫付黄某某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4月20日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计4.5万余元。2017年4月21日,**乡人民政府明确告知刘某甲不再为黄某某垫付任何费用,刘某甲以医疗费应由**乡人民政府支付为由,拒不结算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黄某某住院期间1.6万余元医疗费。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道路通行,萝卜损失,妻子瘫痪为由多次到县、市、省、北京等地上访,以政府不作为为由,向**乡人民政府索要补偿款80余万元。其信访事项在相关部门明确告知不予受理,要求其走诉讼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上访能给地方政府造成压力,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并在“天涯论坛”发表不实言论,企图以此给政府施压。据统计,截止2018年12月3日,刘某甲累计到县政府上访60余次,到市政府上访3次,到湖北省信访局上访2次,到北京上访9次。在上访的过程中,刘某甲借故生非,以访施压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物共计295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23日,刘某甲在北京非法上访给**乡人民政府施压。被劝返后,多次要乡政府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并扬言不给钱则继续到北京上访,**乡人民政府迫于维稳压力,乡民政办公室田某甲主任从民政经费中给刘某甲转账2000元。
2.2017年3月10日,刘某甲以黄某某住院没有生活费为由,找维稳工作人员刘某丁、李某甲索要现金,扬言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迫于维稳压力,副书记陈某某同意给刘某甲500元,由刘某丁给刘某甲现金500元。
3.2017年4月中旬,刘某甲以修公路要修涵洞为由,找综治办干部田某甲索要修涵洞资金,扬言不解决就到北京上访,迫于维稳压力,田某甲从民政经费中给刘某甲转账1500元。
4.2017年6月中旬,刘某甲称黄某某不能行走,是**乡人民政府造成的,要**乡人民政府支付黄某某医疗费、生活费,并扬言不解决就到北京上访,**乡人民政府迫于维稳压力,由田某甲从民政经费中给刘某甲转账2000元。
5.2017年6月29日,县政府领导到刘某甲家中座谈,刘某甲不在家,便以没有车费回家为由,找田某甲索要车费200元。
6.2017年7月中旬,刘某甲以黄某某在长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无人看护为由,找田某甲索要护理费,扬言要将黄某某交给**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迫于维稳压力,由田某甲从政府经费中给刘某甲转账3000元。
7.2017年8月2日,刘某甲以2017年7月中旬索要资金未到帐为由,并扬言不解决则到北京上访,迫于维稳压力,田某甲给刘某甲现金800元。
8.2017年9月15日,刘某甲找**乡党委书记李某乙索要黄某某在医院住院的护理费6000元,并扬言不解决就去北京上访。11月下旬,刘某甲又以找中央精准扶贫巡视组反映问题相要挟,索要黄某某护理费6000元,**乡人民政府迫于维稳压力,由田某甲从政府经费中给刘某甲转账6000元。
9.2017年9月底,刘某甲以生活困难、要给岳父母准备柴火为由,找**乡纪委书记董某某和田某甲索要资金,迫于“十九大”期间维稳压力,由田某甲从民政经费中给刘某甲转账800元。
10.2017年10月初,刘某甲扬言要到北京上访。10月11日,**乡人民政府通知刘某甲到**乡座谈,刘某甲借机找田某甲索要车费300元。
11.2018年1月4日,刘某甲以黄某某没有生活费为由,向**乡人民政府索要3000元生活费。迫于“春节”、全国“两会”期间维稳压力,由田某甲、李某甲经办,**乡人民政府从财务给刘某甲转账3000元。
12.2018年2月9日,刘某甲将其妻黄某某用轮椅推到县人民政府院内后离开,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刘某甲将黄某某接回,刘某甲拒不接回,为此被长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刘某甲不思悔改,并以此相要挟,索要护理费6000元。**乡人民政府迫于“春节”、全国“两会”期间维稳压力,由**乡党委副书记骆某某经办从政府经费中给刘某甲转账6000元。
13.2018年10月22日,刘某甲、黄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乡政府干部前往接访,刘某甲提出要1200元车费以及给黄某某今后每天150元生活费的要求,否则不回。迫于维稳压力,乡党委副书记田某乙口头答应其要求。返回后,**乡人民政府分两次给刘某甲转账3450元(1200元车费、黄某某半个月生活费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刘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借故生非,以访施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迎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本县**镇**小区(廉租房)**单元**室,联系电话187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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