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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87********,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现住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号**室,个体。2019年6月2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格畈南苑4排37号门口,酒后无故使用一辆蓝白相间哈啰共享单车打砸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皖RL0****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造成该车辆前挡风玻璃、发动机机盖等多处毁损。经杭州市江干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辆上述损伤于基准日2019年06月22日的维修价格为2455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在杭州市江干区格畈南苑4排37号后门楼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明华

2019年103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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