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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1197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河北省青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0年7月15日撤销案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08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酒后到炫酷慢摇吧唱歌时,拒绝安检并殴打安检人员蔡某某、赵某某等人,毁坏室内物品,致保安蔡某某、赵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同年8月1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刘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0年7月15日,该局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撤销案件。2019年,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本案在已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又于2010年7月对涉案物品进行二次鉴定,致使案件达不到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同年5月29日,将该线索移送秦皇岛市公安局办理。同年6月17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将该案件指定昌黎县公安局办理。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赵某某、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2009年8月17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字(2009)第6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认证,本案被损坏物品价格为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赔偿协议书及收据、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青龙满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洪涛

(院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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