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街**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不服怀安县人民法院在1990年对其的民事判决,无正当理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巨额赔偿,于2014年5月26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给予训诫,次日被居住地政府接回后给予行政警告处罚;2015年6月5日刘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给予训诫,次日被居住地政府接回后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怀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警告处罚;2015年7月1日刘某某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再次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给予训诫,次日被居住地政府接回后,刘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怀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9月19日刘某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再次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给予训诫,刘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9月2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1日刘某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再次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给予训诫,刘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5月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10日,刘某某在北京市公安信访局信访大厅上访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殴打执勤民警许某某,致使北京市公安部信访局不能正常工作,刘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7月1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9日刘某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刘某某再次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再次给予训诫,次日刘某某因严重影响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的正常秩序被怀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30日,刘某某再次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北京市中纪委、北京市监察委多次恶意登记给政府施压,10月31日下午,刘某某在北京市火车南站候车厅被怀安县驻京工作人员发现,当日被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上访材料陆拾叁张;2.书证:国家信访局群众信访登记表17份、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七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6份等;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闫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信访为名多次在敏感时间进京信访滋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彦飞
助理检察员:武海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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