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与其本村村民刘某甲存在土地纠纷,经那思镇政府、钦南区政府调解,钦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后,其不服调解结果,其先后向钦南区人民法院、钦州市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刘某某因不满上述调解、裁定结果,分别于2016年7月2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10月21日前后多次前往北京市上访并提出不合理诉求,在中南海附近非访区进行非访活动被北京警方抓获并训诫。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行政拘留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事生非,多次非法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琼钦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龙湾特殊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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