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固镇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住址:固镇县**镇**巷**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故将被害人贺猛停放在固镇县城关镇东风路家之恋门口的奥迪Q5L白色SUV的后挡风玻璃砸坏。2020年5月2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肆仟叁佰壹拾捌元整(¥4318.00)。
本案系被害人报案,固镇县公安局通过余海洋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到固镇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5月15日09时,被告人刘某某到达固镇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后被抓获,到案后,刘某某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赵某某、余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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