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长治市**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城**号楼**单元2201室,2011年6月10日,因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冯某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王某某有过节,便让杨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教训该王,后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办理此事。2016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王某某所承包的**村澡堂,无故将澡堂内的1台麻将桌、1个木质吧台、2块铝合金门玻璃、1个茶几、1个木质鞋柜、2把椅子、1个吹风机、1块门帘、1个木质沙发等物品损毁,并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情况说明及监控图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38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另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成栋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