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3日,叶某某(另案处理)因不满被害人鄢某某(另案处理)拒绝合伙经营树子生意,遂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殴打鄢某某,并安排谢某某(另案处理)协助杨某某。随后,杨某某、谢某某分别邀约了被告人刘某某及李某某、王某某、樊某某、付某某、钟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当日18时许,杨某某以向鄢某某出售树木为由,将鄢某某骗到简阳市石盘镇四海小区附近的路边,组织被告人刘某某及谢某某等人对鄢某某拳打脚踢,造成鄢某某多处受伤。
经鉴定,鄢某某所受之伤分别属于轻伤及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接受他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与他人共同寻衅滋事过程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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