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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1995年承包了远大乡新丰村果园58.4亩,后果树被砍掉由刘某某种植农作物,2007年远大乡政府以文件形式决定将此地块中的18.4亩补给二轮土地承包后刘某某分得的承包田,将其余40亩村里按机动地收回对外发包,2008年至2014年刘某某与其他村民轮流承包该地40亩,2015年姜某某承包了该地块40亩三年,刘某某以村里欠他土地为由强行耕种该地块至2019年,涉案土地作价55366元,致使姜某某三年没有耕种土地,村里也无法对外发包。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远大乡丰收村卖地手续复印件、兰西县法院判决书、绥化中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远大乡政府文件复印件、刘某某户籍证明、丰收村证明;

2、证人张某某、辛某甲、初某某、李某甲、辛某乙、邓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雷

书记员:时亚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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