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1995年承包了远大乡新丰村果园58.4亩,后果树被砍掉由刘某某种植农作物,2007年远大乡政府以文件形式决定将此地块中的18.4亩补给二轮土地承包后刘某某分得的承包田,将其余40亩村里按机动地收回对外发包,2008年至2014年刘某某与其他村民轮流承包该地40亩,2015年姜某某承包了该地块40亩三年,刘某某以村里欠他土地为由强行耕种该地块至2019年,涉案土地作价55366元,致使姜某某三年没有耕种土地,村里也无法对外发包。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远大乡丰收村卖地手续复印件、兰西县法院判决书、绥化中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远大乡政府文件复印件、刘某某户籍证明、丰收村证明;
2、证人张某某、辛某甲、初某某、李某甲、辛某乙、邓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雷
书记员:时亚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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