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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房产中介公司期间非法高利放贷,为谋取不法利益,长期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凡某某、李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滋扰、恐吓、暴力和威胁手段,多次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2013年7月23日,商人牛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通过他人介绍从周某某处借款4万元,由其丈夫吕某某做担保,口头约定月息5分。2015年夏天,因牛某某无钱支付利息,周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索债,因找不到牛某某,刘某某先后到牛某某母亲张某甲和前婆母李某乙家中,多次采取静坐、贴身跟随、哭闹、纠缠、以死相威胁等方式进行讨债,让刘某某走刘某某不走,在两家各持续四五天之久。后张某甲给牛某某打电话,牛某某到张某甲家刘某某将牛某某带到周某某的**房产中介公司,当晚,周某某要求牛某某还钱未果,将牛某某一人锁在公司内长达十余小时,直至次日上午。在索要高利债务中,周某某还指使刘某某、凡某某用车堵在李某乙家的大门前不让外出等方式上门逼债。

2015年1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周某某伙同凡某某、刘某某等五人驾驶车辆到临泉县**镇韦某某所在的学校索要非法债务,在学校门口,多人对韦某某面部进行殴打,后对韦某某进行控制,将韦某某带到县城周某某的“**房产”公司要韦某某还钱,至下午1时许,才让韦某某返回学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吕某某、程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牛某某、李某乙、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周某某、凡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随意殴打、滋扰、纠缠,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卷内光盘2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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