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奈北**户,现住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1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市杨某某**路**弄**村欲进入小区送外卖,因其非小区居民,被执勤的小区保安即被害人李某某阻拦,二人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被小区居民朱某某拉开。朱帮刘送外卖进小区,外卖送好后,刘某某与李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其间刘某某用拳击打李某某的头面部、手部等部位致李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挫擦伤构成轻微伤,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市杨某某**路**弄**村保安,2020年2月13日1时许,其在**一村门口站岗,被告人刘某某配送外卖要进入小区,因刘不是小区居民被其拦住,二人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后被一小区居民拉开,该居民将外卖送进小区。外卖送好后,刘又与其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刘拳打其头面部、手部等部位致其受伤。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市杨某某**路**弄**村居民,2020年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要进入小区送外卖,在门口被保安拦住,二人发生争吵,其上前拉开二人并帮刘某某送外卖,后其返回小区门口发现保安被打倒在地,旁边有血迹。
3.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点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本案案发经过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挫擦伤构成轻微伤,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6.收条、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韵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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