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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乡**村**组**号。2010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李某某、岳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指使、纠集,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携带棒球棍等作案工具,至本区**镇**路**停车场一临时房内,殴打居住在该处的被害人肖某甲及其妻子艾某某、儿子肖某乙实施殴打,并致肖某甲右眼上睑皮肤裂创、右眼挫伤;致艾某某左顶部头皮损伤伴头皮血肿;致肖某乙左面部擦伤。经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7月5日,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肖某甲、艾某某、肖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9月5日21时许,其一家三口在本区**镇**路**停车场一临时房睡觉时,遭到韩某某等四名男子入室殴打的事实经过。

2.同案犯李某某、岳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的供述证实,李某某因与肖某甲存在钱款纠纷,指使岳某某纠集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至上址殴打肖某甲一家三口的事实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从被害人肖某甲处调取涉案工具,并依法予以扣押。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肖某甲被他人打伤致右眼上睑皮肤裂创、右眼挫伤;艾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左顶部头皮损伤伴头皮血肿;肖某乙被他人打伤致左面部擦伤。经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劣迹情况。

7.《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资料。

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微

检察官助理:王星韵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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