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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773,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因手机被班主任老师朱某某收缴,遂商量要将朱某某打一顿,后故意制造噪音将朱某某引至隆回*中***寝室,陈某某把朱某某推进寝室,并一脚将朱某某踢到床上压着,被告人刘某甲持甩棍对朱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欧某某、胡某某等人也对朱某某实施殴打。打完之后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两人又到寝室外面商量继续对朱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刘某丁喊至寝室外面,约定刘某甲咳嗽后,刘某丁就把灯给熄灭,陈某某用被子盖住朱某某后进行殴打。约定好之后,陈某某等进入寝室,按照约定,被告人刘某甲咳嗽后,刘某丁把灯灭,陈某某用被子盖住朱某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甲用甩棍继续对朱某某实施殴打,陈某某也继续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后又采用同样方法再次对朱某某实施了殴打。5月15日凌晨2点多钟,陈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又威胁朱某某,并要朱某某保证不追究其他同学的责任后才将朱某某放走。

另查明,案发后,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赔偿朱某某损失人民币4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隆回九中报告、行政处罚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领条;2.证人胡某某、欧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阳某某、刘某戊、游某某、卿某某、罗某某、卢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8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胡某某、欧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阳某某、刘某戊、游某某、卿某某、罗某某、卢某某、唐某某、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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