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今,被告人刘某甲因要求为其父亲刘某乙平反昭雪、恢复公职、补偿经济损失一事,多次到北京**区非正常上访。其中,在明知天安门、中南海等敏感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10月15日、2013年6月30日到上述地区滞留,以此给各级党委政府制造压力;在信访程序终结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前往国家**局进行恶意、反复登记,严重扰乱国家**局的登记秩序。因刘某甲非正常上访行为,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西城分局、凌海市公安局**派出所先后对其训诫3次;凌海市公安局先后对其处以行政警告2次;凌海市**镇政府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看护或前往北京将其接返;除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浪费外,同时还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训诫书(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刘某甲信访事项基本情况表(37份)、黑山县教育局关于刘某甲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锦州市教育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锦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刘某甲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镇刘某甲在京非访的意见、凌海驻京工作组情况说明、锦州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组说明、**镇2018、2019年刘某甲信访案件接访费用情况明细及相关材料、**镇政府关于上访人刘某甲相关情况的报告、凌海市公安局行政案件卷宗材料、控告书;2.证人李某甲、康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付某某、某某某、杨某某、丁某某、康某某、马某某、苏某某、刘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正常上访,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信访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宝广
检察官助理:陶禹岐
2020年7月1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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