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3********,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无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9年7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逮捕。
辩护人罗伟峰,由刘某某的家属曹琴委托,系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妻子、朋友一起在株洲市天元区**乡饭店吃饭,饭后,刘某某抱着小孩,用脚踩在谢某某停放在饭店旁边车牌号为湘******白色广本汽车的前引擎盖上,被害人谢某某发现后及时某某,并说其不太文明,刘某某说对不起、酒喝多了。此时被告人刘某某旁边的两名男子高宏亮、刘正(在逃)冲过来对谢某某拳打脚踢,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也追上来一起殴打谢某某,致谢某某右侧第10、11肋骨折,L1右侧横突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湖景名城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7万元,被害人谢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罗某某等3人的证言;5.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共同作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永
检察官助理:祝晓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渌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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