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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47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高邑镇高邑村委高邑街一组。2015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1月22日,因赌博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8年1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4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酒后手持剪刀闯入高邑镇政府院内闹事,门卫谭家广阻拦时,刘*用剪刀将谭家广的手掌扎伤,后刘*被其朋友劝走。

2020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手持菜刀强闯入高邑镇政府院内,大声吵闹、辱骂,后被劝离。

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刘*酒后闯入高邑镇政府闹事,并用拖把砸办公室的玻璃门,后被高邑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行政处罚。

2020年5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酒后手持菜刀和木棍闯入高邑镇政府,在政府院内扬言要杀害书记,并恐吓当时在场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后被出警的高邑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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