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快过春节时,因陈某某让刘某甲干活,被告人刘某某不同意在工地上就对陈某某进行辱骂。
2、2014年快过春节时被告人刘某某不发工资,杨某某、化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到刘某某家中商量事,杨某某转包的工程中干活的工人去刘某某家门口要工资,刘某某辱骂工人:妈的X,你咋能问我要着钱,滚你个龟孙。
3、2015年6-7月份刘某甲在工地上问被告人刘某某要工人工资,刘某某大骂刘某甲:妈的X,你在这嚎啥,X你娘,你个熊孩子再嚎我打死你。
4、2016年麦场防火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骑摩托车到**镇王**防火点辱骂村干部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随意辱骂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宾亚
闫向楠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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