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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市,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2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29日17时许,在永城市十八里镇李窑村旧料场被告人刘某某与丁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后刘某某殴打丁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丁某甲谅解。

2、2014年六月份,永城市十八里镇郭李庄村丁庄组丁某乙将五棵杨树以66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树锯倒后拒绝支付6600元,后刘某某殴打丁某乙的女婿翟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翟某某谅解。

3、2018年2月8日十时许,在永城市十八里镇李窑村被告人刘某某因买树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殴打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4、2019年12月2日下午二时许,在十八里柘树村,被告人刘某某在无采伐证的前提下伐树,并辱骂林业局秦某某等执法人员。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

5、2019年12月7日,在十八里镇曹庄村六楼组,被告人刘某某因伐树砸坏刘某甲家的铁皮棚和太阳能,后发生口角,刘某某辱骂并用头顶撞刘某甲,致刘某甲犯病住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秦某某、刘某甲等人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练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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