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云南省曲靖市**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批准,同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批准,同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白石江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白石江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白石江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白石江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白石江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白石江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外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白石江派出所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张**、韩**、马**、邱*、赵**、韩*、李**、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在上海市**催债公司务工期间,熟悉并掌握了公司的管理方法及业务操控流程。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在云南省曲靖市**区**社区开设**公司,张**负责日常考勤、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员有被告人韩**、马**、邱*、赵**、韩*、李**、柳**等人。该公司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形成了以被告人刘**为首要分子,张**为积极参加者,韩**、马**、邱*、赵**、韩*、李**、柳**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韩**等人在刘**的指示下,对逾期客户采取采取辱骂,短信轰炸,骚扰被害人亲朋好友,编造被害人灵堂信息,对女性受害人威胁发裸照,PS淫秽图片,群发侮辱信息等软暴力手段先后为**、你点**等十几个网络贷款APP从事债务催收工作,已查明被催收人数达15229人,催收总金额约为38377319.73元。该催收公司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湖北省武汉市**区**村民陈*在多家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张**联系陈*进行催收,张**多次给其本人及其亲友打电话、发短信进行骚扰、恐吓、谩骂,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2019年6月份,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路**居民崔**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后被告人韩**联系崔**进行催收,韩**多次利用电话、短信对其威胁恐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2019年6月份,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村村民包**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后被告人韩**联系包**进行催收,韩**多次利用电话威胁、辱骂,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2019年10月份,河南省辉县市**镇**村村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李**进行催收,韩**多次打电话进行催收、威胁让其还钱,并给其亲友打电话,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5、2016年5月份开始,河南省洛宁县**乡**组村民山**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山**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亲友打电话骚扰、恐吓、谩骂,对山**的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6、2016年开始,河北省沧州市**市**镇**村村民郭*在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郭上进行催收,韩**多次对其本人及其亲友打电话、发短信进行骚扰、辱骂、恐吓,并将本人头像编辑到棺材照片上,发给其亲友,毁坏其名誉,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7、2016年开始,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村民郭**在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郭学文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及其亲友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恐吓、谩骂, 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8、2019年9月份,山东省临沂市**区**办事处**村居民彭*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彭*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打电话发微信进行威胁辱骂恐吓,让其还款,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9、2019年9月份,河南省中牟县**乡**村村民刘**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刘**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丈夫打电话,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发送咒骂,威胁短信,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10、2019年9月份,河南省郑州市**区**居民刘**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刘**进行催收,韩**多次打电话对其威胁辱骂恐吓,让其还款,还给其家人打电话,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1、2016年开始,陕西省延安市**县**村民张**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张**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张**及其妻子李**打电话电话、发短信进行骚扰、恐吓、谩骂,对其亲戚家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2、2016年11月份开始,湖北省武汉市**区**社区居民周**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周**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及亲友打电话、发短信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3、2017年7月份开始,山西省广灵县**乡**村村民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周**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亲友打电话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4、2016年开始,广西柳州市柳城县**镇**村村民黄**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黄**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亲友打电话进行骚扰、恐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5、2017年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村民谢**在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谢**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及其家人打电话进行骚扰、恐吓、谩骂,对谢**的亲友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6、2014年开始,湖北省嘉鱼县**镇**村村民**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胡珂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亲友打电话进行威胁,恐吓、辱骂,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72019年上半年,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居民芦**在“**”等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芦**进行催收,韩**多次打电话骚扰、恐吓,将其本人照片和裸照出车祸死亡等图片进行编辑,发给其亲友,毁坏其名誉,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82019年7月份,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居民张**在“**”等多家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马**联系张**进行催收,马**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对其亲属进行辱骂,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192019年8月份,河北省保定市**苑**楼**单元**号居民任**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到期还款时APP进不去,逾期后被告人马**联系任**进行催收,马**多次打电话辱骂威胁吓,让其还款,并多次给通讯录的朋友打电话、发短信,对其本人和其亲友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202019年8月份,山东省济南市**区**庄**号居民李**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到期还款时APP进不去,逾期后被告人马**联系李**进行催收,马**多次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多次给通讯录的朋友打电话、发短信,对其本人和其亲友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212019年9月份,内乡县**镇**路**号居民曹**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马**联系曹**进行催收,马**多次给其本人、亲友、同事打电话进行骚扰,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222019年8月份,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村民肖*在网贷平台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马**联系肖*进行催收,马**多次利用电话联系肖*,威胁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32019年9月份,河南省信阳市**区**胡同居民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马**联系周*进行催收,马**多次利用电话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42019年下半年,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居民李**在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马**联系李**进行催收,马**多次打电话对其威胁恐吓,并给其亲友打电话,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52019年7月左右,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居民郑*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邱*联系郑*进行催收,邱*打电话对其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62019年9月份,原阳县**镇**村居民马**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邱*就联系马**进行催收,邱*利用电话多次骚扰威胁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72019年下半年,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居民陈**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邱*联系陈**进行催收,邱*多次利用电话、短信威胁、辱骂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82019年下半年,山东省新泰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刘**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邱*联系刘**进行催收,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92019年6、7月份,云南省鹤庆县**镇**村**号附**号居民苏**在网上下载“**”等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邱*联系苏**进行催收,多次给其本人及其亲友打电话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02019年9月份,内蒙古包头市**区**街坊**栋**单元**楼居民岳**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赵**联系岳**进行催收,赵**多次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让其还款,称还要到其家里催债,如果不还款给其家人朋友打电话,毁坏其名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12019年9月份,山东省临沂县**镇**村居民王*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逾期后被告人赵**联系王*进行催收,赵**多次打电话威胁骚扰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22019年9月份,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居民闫**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逾期后被告人赵**联系闫文刚进行催收,赵**多次打电话进行威胁辱骂,发闫**吸毒,赌博之类的短信,还将其照片PS到花圈上,威胁闫文刚,如果不还钱,就把这些内容发给其家人朋友,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32019年9月份,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居民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后被告人赵**联系杨**,进行催收,赵**多次给其电话、短信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
342019年8月初,广东省中山市**区**村居民吴**在网贷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赵**联系吴**进行催收,赵**多次给其打电话催收,威胁不还款给其亲友打电话,毁坏其名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52019年8月份,湖北省公安县**镇居民徐**在在网贷平台“你点**”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韩*联系徐**进行催收,韩*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亲友打电话,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62019年9月,河南省正阳县**乡**村村民徐*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韩*就开始联系徐*进行催收,韩*多次给其本人打电话进行催收,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其身份证照片编辑到花圈上,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72019年9月,河南省巩义市**镇**胡同**号居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李**进行催收,韩*多次利用电话、短信对其威胁、恐吓、辱骂,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82019年4月份,湖北省恩施市**号居民刘*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刘*进行催收,韩*对其威胁、恐吓、诅咒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打电话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392019年9月,河南省信阳市**区**胡同居民尚**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韩*联系尚**进行催收,韩*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02019年9月,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居民余**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李**电话联系余**进行催收,李**打电话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12019年9月5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居民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李**联系杨*进行催收,李**打电话对其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22019年9月份,江苏省苏州市**市居民郭**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李**联系郭**进行催收,李**对其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32019年下半年,山东省平阴县**镇**庄村居民王**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李**联系王**进行催收,李**多次给其打电话,威胁恐吓辱骂,让其还款,还给其家人朋友打电话,毁坏其名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42019年9月,辽宁省营口市**区**居民赵*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柳**联系赵*进行催收,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如不还款给其家人朋友打电话,毁坏其名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52019年7、8月,辽宁省阜新市**镇**路居民梁*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柳**联系梁*进行催收,柳**打电话对其辱骂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属打电话进行言语辱骂,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62018年3月份,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居民谯*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被告人柳**电话联系谯*进行催收,柳**打电话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打电话,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72019年4、5月份,陕西省韩城市**路居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逾期后被告人柳**联系李**进行催收,柳**多次给其本人及其亲友打电话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48、2018年11月以来,云南省曲靖市**区**镇**村委会村民赵**(另案处理)在刘**等人指示下,利用 打电话等方式参与对逾期借款客户周*、官**等人进行暴力催收。
49、2019年8月以来,云南省曲靖市**区**社区居民高**(另案处理)在刘**等人指示下,利用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参与对逾期借款客户白**、毛**等人进行暴力催收。
另查明,被告人刘**在给网络贷款公司的催收过程中,利用非法获取的网络贷款公司提供的被催收人的个人信息对客户进行催收。经核查,被告人刘**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共计86993条,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韩**、马**、邱*、赵**、韩*、李**、柳**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承揽多家网络贷款公司催收业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九名被告人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刘**系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张**、韩**、马**、邱*、赵**、韩*、李**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柳**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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