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镇**村**村**组,因吸毒于2018年1月22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和赌博于2020年7月31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华某某梅田湖镇迎丰社区鲁某甲家吃饭喝酒后来到该社区居委会苏某某经营的牌馆准备打麻将,当时,毛某某、鲁某乙和被害人曹某某正在打歪胡子,被告人刘某甲来后参与其中改成打麻将。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嫌弃曹某某打牌速度太慢,曹某某便说打不下去就不打了,由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甲用手打了曹某某一个耳光,曹某某用喝茶的玻璃杯打了刘某甲头部一下,刘某甲继续对曹某某进行殴打,刘某甲被旁人拉住劝开后,曹某某持玻璃杯离开苏某某家茶馆。被告人刘某甲认为自己头部被打吃了亏,不解气,于是走出茶馆,看到曹某某站在梅田湖农商银行门口中巴车后,便追赶着要打曹某某,旁人阻挡不住,冲上前朝曹某某打了一拳,曹某某绕着中巴车躲避时摔倒在地,手中玻璃杯被摔破,右手被划伤。被害人曹某某爬起来,走回家,用毛巾包住伤口。被告人刘某甲仍不解气,跑到苏某某家茶馆门口,拿了一个铁撮箕,用脚踢开曹某某家中虚掩着的门冲进其家中的堂屋,与其讲狠又发生争吵,两人边吵边走出堂屋,到了门外公路上时,被告人刘某甲又用铁撮箕打了曹某某头部和背部。经司法鉴定:曹某某右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右正中神经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左额颞部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7万元,获得了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款凭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鲁某甲、严某某、张某某、毛某某、鲁某乙、苏某某、谢某某、鲁某丙、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照片;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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