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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罪)_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榭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住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幢**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宁波大榭开发区经营足立方足疗按摩店,容留李某某、阿某某在该店内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分成。现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4日晚在该店容留李某某向许某某卖淫,阿某某向高某某卖淫。

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检查足立方足疗按摩店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阿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容留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卓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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