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乡**村**屯,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村**房,无业。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路**村**街**巷出租房,分别向张某某、牛某某提供房间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在二人卖淫期间进行把风望哨,同时还为卖淫活动提供收款二维码。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张某某、牛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按照每次20元人民币的提成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张某某、牛某某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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