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与“正哥”(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长沙市岳某某**环**湾租赁民房经营一家洗浴按摩店,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与卖淫妇女约定,卖淫妇女每卖淫一次,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取40-50元不等的提成。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卖淫妇女伍某某向王某某卖淫。2019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卖淫妇女胡某某向谭某某卖淫。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卖淫妇女伍某某向罗某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尔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伍海英二次卖淫后向其缴纳的10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在其经营管理的固定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系共同犯罪,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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