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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街道**组**号。2012年9月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由本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7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租凭门店专门用于容留妇女卖淫。刘某某负责拉嫖客,容留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癲子等人在其店内卖淫,所得利益与卖淫女按三七分成,其中收嫖客100元,刘某某得30元,收130元,刘某某得40元。2019年7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二名卖淫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共非法获利约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案登记表、不起诉决定书、微信转帐记录、到案经过、户藉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晖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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