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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3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79********,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2019年7月30日因介绍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河区**无招牌沐足店收取了违法人员李某某和梁某某的660元嫖资后,提供天河区**、天河区**并安排卖淫女周某某、谭某某分别与上述人员发生性关系。2020年6月7日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无招牌沐足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抓获现场等照片;2.书证: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审讯录像、监控视频,收款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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