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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鄱阳县人,家住鄱阳县**镇**街。因容留卖淫,2017年9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7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为卖淫女免费提供食宿的方式,容留刘某甲、刁某某在家中卖淫。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与卖淫女达成约定,由刘某某从每次的卖淫所得中抽取15元作为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普 纯

检察员助理:陈亮清辛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本案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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