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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0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隆回县**镇**路**号,现住隆回县**镇**街**号。2013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住房顶楼夹层的木房子里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钱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钱某某购买毒品,收到毒品后,和陈某某到自家住房顶楼夹层的木房子里,两人以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20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钱某某购买毒品,收到毒品后,刘某某、钱某某、陈某某三人在刘某某住房的顶楼夹层的木房子里,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3)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钱某某购买毒品,收到毒品后,刘某某、陈某某、钱某某三人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现场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昌和

黄鑫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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