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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00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1225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5月6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的屋内,容留何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0月24日下午至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10月26日下午至当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11月18日晚至次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19年11月19日中午至次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捉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5.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一证通一份;

3.案卷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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