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启,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连续五天晚上,,刘某甲五次在其位于邵阳县**乡**村**组**号**号的住宅客厅容留刘某丙共同吸食毒品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现场检测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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