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刘某甲在邵东县城某某大酒店登记1210房间供其住宿。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1210房间内容留未成年人曾某甲和邓某某在1210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混合物。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1210房间换到1216房间,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曾某甲、邓某某在金利华大酒店1216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物。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曾某甲在*大酒店1216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物;同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曾某甲、邓某某在1216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物。同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邓某某、曾某甲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与邓某某、曾某甲三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微信转账截图、视频截图、酒店住宿登记表、房间更改通知单、吸毒成瘾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曾某甲、许某某、何某某、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讯问被告人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邓某某、曾某甲、许某某、何某某、曾某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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