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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刘全刘某某,男,1987年10月30日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710303272430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楠竹山村2栋1号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2012年3月1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全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全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楠竹山村2栋1号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羽李某某(已行政处罚)一起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混合物。

2.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全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楠竹山村2栋1号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羽李某某一起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物。

3.2019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全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楠竹山村2栋1号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羽李某某一起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物。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全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楠竹山村2栋1号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全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全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优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全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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