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女子学院斜对面的**宾馆398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阳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同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廖某某、阳某某、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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