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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2001********,汉族,大专在读,系湖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街道**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衡阳市高新分局于2020年5月11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男友一起在衡阳市石鼓区***酒店办理了登记入住手续,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号房内,与陈某甲、罗某某、易某某、陈某某共同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5时许,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陈某甲、易某某、陈某某形迹可疑,三人交代在衡阳市石鼓区城市便捷酒店吸食毒品,民警在该酒店6012房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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