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火车站旁。因吸毒于2019年8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三次容留吴某某、付某某、“万买样”、“正买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至次日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战友之家1168号房间容留吴某某、付某某、“万买样”、“正买样”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战友之家1158号房间容留付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战友之家1268号房间容留吴某某、付某某、“万买样”以烫吸方式吸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1日涟源市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文艺路战友之家宾馆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报案登记、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结账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分析报告;3.辨认笔录;4.证人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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