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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8********,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衡南县人,现住地临武县**附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晚21时许,刘某某容留黄某某一人在其位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区**栋**单元**号房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由刘某某提供,吸毒工具是黄某某于刘某某一同制作,刘某某并未阻止且参与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31日晚20时许,刘某某容留黄某某一人在其位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区**栋**单元**号房中吸食毒品,毒品由黄某某提供,吸毒工具是2019年7月8日刘某某与黄某某吸食毒品后留下的,刘某某并未阻止且参与吸食毒品。

3、2019年8月15日晚21时许,刘某某容留黄某某、“艾某”(身份信息待查)和“猫某”(“艾某”的朋友,身份信息待查)三人在其位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区**栋**单元**号房中吸食毒品,毒品由“艾某”提供,吸毒工具是2019年7月8日刘某某与黄某某吸食毒品后留下的,刘某某并未阻止且参与吸食毒品。

4、2019年8月19日下午17时许,刘某某容留黄某某一人在其位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区**栋**单元**号房中吸食毒品,毒品由黄某某提供,吸毒工具是2019年7月8日刘某某与黄某某吸食毒品后留下的,刘某某并未阻止黄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临武县公安局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尿检报告》;

5.提取、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尿样提取笔录、对刘某某住宅的检查笔录、刘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刘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刘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刘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湖南省临武县**小区**栋**单元**号房中容留6人次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代雄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在家。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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