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5********,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文化,保安,住**市**乡**村**园区**单元**号,2013年因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至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市**乡**园“**酒店”登记**号房间住宿,在房间内与他人利用扑克牌“揭三皮”方式赌博,并容留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熊某某、肖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至1月16日派出所民警在该房间内查获刘某某、段某某等18人。经对刘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彭浪、张某某、熊某某、肖某某进行甲基安非他命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开房记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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