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 年10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监视居住。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证据后再次报捕,2019年12月17日经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麻果”,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尿液检测,吸毒人员袁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毒品阳性。
2019年 5 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硚口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吴耀吸食毒品“麻果”。
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硚口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麻果”。
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硚口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毒品“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查询前科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侦查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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