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十堰市张湾区**号**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20年9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C****7号车,载万某某前往本省襄阳市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晚18时许返回十堰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万某某、刘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后于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又在其家中容留张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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