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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晚上,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新区的一路边,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黄某某、田某某、“胖胖的老乡”(身份不清)在其牌照为渝F3****的现代牌轿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20日晚上,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莘塍街道前埠村一空地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黄某某、“胖胖的老乡”在其牌照为渝 F3****的现代牌轿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在瑞安市塘下镇山官村军中鞋业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817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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