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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楼。2020年3月13日,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于2020年6月1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位于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楼的家中,容留郭某某、王某某、贺某某三人吸食冰毒和麻古。

2020年6月1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里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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