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与他人租用的信宜市**街道**宾馆附近的****车行内让刘某乙、范某某、阮某某饮用开心水(由甲基苯丙胺、苯丙胺以及盐酸氯胺酮构成)。当日8时许,上述4人被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对吸毒人员的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4)刘某甲对吸毒地点、手机视频截图的指认,(5)铺租合同;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刘某甲拍摄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管理的场所内一次容留3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刘某甲持有的苹果手机1台,内有视频证据,现存放在信宜市公安局**派出所,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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