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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东莞市**镇**路**庙**号**楼**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吸食冰毒。12月25日,刘某某在上述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吸食冰毒。经现场检测,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尿液对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呈阳性反应。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民警在**镇**社区**岗**路**住宿**房内抓获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410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7册(光盘1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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