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食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队**号,现住本市小店区**路**宿舍。2020年7月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2020年8月2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唐槐路康美莱药业有限公司食堂一楼南侧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专管的食堂库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共七到八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