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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90********,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乡**村**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5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晚19时至21时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租住的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吉兴大厦4门802室4号日租房内,容留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吉兴大厦入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4.辨认笔录;

5.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马 颖

2017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11页。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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