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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4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8月3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中江县**镇**村**组的房屋二楼卧室内,通过自制吸毒工具的方式四次容留蒋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辉

检察官助理:梁小成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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