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托克托县**镇**村**组**号,被捕前租住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托克托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多次容留郝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欣
检察官助理:计德宝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11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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